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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常用法規」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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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文書】常用法規 ======== **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
花蓮縣政府九十府教學字第○○
三三○
五號
一、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花蓮縣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校務會議】應依本要點辦理之。
三、
**
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下:
** **
校務發展計畫。
** **
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 **
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 **
校長交議事項。
** **
四、
****
校務會議由
****
校長
****
、
****
全體教職員工
****
及家
****
長會代表
****
組成,
****
家長會
****
代表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數的
****
十分之一
****
;
**
校務會議組成人數超過五十人,學校得依下列人員、代表組成之:
校長。
各處室主任。
人事管理員。
會計人員。
教師會代表一人。
兼辦行政教師代表。
專任教師代表(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
家長會代表
****
(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數得十分之一;
****
學校有身心障礙兒童者,應置其家長代表一人)
****
。
**
前項各類代表由各該類人員選(推)舉產生,任期為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惟家長會代表之任期應依家長會改選日期而變更之。
五、校務會議成員除家長會代表外,應親自出席會議,有下列情形者視為出缺,應補選之,任期至該屆任滿止:
喪失受推選或推派之身分。
受有期徒刑之判刑確定者。
無故二次不參加校務會議。
六、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未克主持時,應指定校務會議代表一人代理。
七、
**
校務會議
****
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
**
定期大會,必要時校長得召開
**
臨時校務會議
**
;經
**
校務會議成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
**
,認有必要召開會議時,校長應即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
(本校文書註:依本點觀之,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應召開定期大會,
****
然
****
未規定
****
每學期末
****
應召開期未校務會議
****
)
**
八、
**
校務會議之
****
議案
****
,除由
****
校長交議
****
外,相關
****
處室主任
****
有
****
提案
****
之義務
**
,家長會、教師會及
**
教職員工
****
經
****
校務會議成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
**
,認有必要召開會議時,校長應即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九、
**
校務會議之
****
決議
****
不得違背法令,因法令見解
****
歧異
**
未能作成決議時
,學校應於
**
會後三日內
函請
教育主管機關
釋義。
**
十、
**
校務會議所作成
****
決議
****
,應於
****
會後一星期內
****
呈請
****
校長簽署發布
****
,並以
****
書面通知家長
****
會及教師會。
**
十一、校務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校長就校內教職員聘兼之,負責校務會議各項行政業務。
十二、國民中小學應依本要點訂定各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未另定要點者依本要點實施之。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
國民教育法
**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
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
校長、全體
專任
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
**
**
之
**
。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本校文書註:依本法條觀之:
****
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
非屬
****
校務會議成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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