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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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1學期全校課務資訊
本校受贈金錢或物品徵信公告
本校支付對外補(捐)助
本校預決算書及會計報告
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調查表
本校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接受外界捐資興學獎勵名冊
本校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公開項目表
本校國家賠償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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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常用法規」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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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違反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懲處原則表
1. 常用法規
2. 本縣各國小暨幼兒園代課鐘點費編列基準及執行方式
3. 花蓮縣縣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執行規定
4. 於本校首次擔任代理、代課教師應備資格及證件
5. 「導師請假導師職務代理人順序」參考表
6. 教師得否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拒絕學 校之值日夜工作
7.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8.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定兼職
9. 花蓮縣公務員及教職員工發生酒後駕車之懲處基準
10. 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懲處標準參考表
11.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表
12. 違反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懲處原則表
13. 花蓮縣政府所屬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14. 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
15. 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教職員工認真推動校務頒授獎狀選拔及作業程序
16. 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教師認真教學獎勵選拔及作業程序
17. 花蓮縣政府員工公(出)差管制要點
18. 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19. 員工酒後駕車處理作業流程
20. 補休時數申請作業
14. 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
【人事】常用法規 ======== **
花蓮縣政府所屬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公立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研究,增進專業知能、提升教學品質,特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6
條第1
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係指現任本縣公立中小學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三、本要點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
四、進修條件:
(一)教師進修研究應由服務學校審酌下列事項依序認定之:
1、學校發展需要。
2、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
3、人員調配狀況。
4、在本校服務年資。
(二)教師申請進修研究,須於服務學校服務滿1
年以上,該期間之計算,以擔任正式教師實際專職任教之學期起算至申請時該學期結束止,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但新進教師已在他校申請進修並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全時進修;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之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亦不得參加留職停薪進修。
(四)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不得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名額,
當學年度
不得超過編制教師員額百分之五(計算結果尾數遇有小數者增
一
人;編制教師員額未滿
二十
人者,參加進修名額以
一
人計)。
(五)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碩士、博士為先後之順序;多人申請同一學位者,其先後順序提送校務會議議決之。
(六)參加公餘進修及兼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進修者,其名額不受第四款之限制。
五、進修類型:
(一)全時進修、研究:係指本府或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教師,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手續,並保留職務與照支薪給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本府或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於留校服務期間,利用其授課之餘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三)公餘進修、研究:係指本府或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
(四)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係指本府或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六、進修程序:
(一)各校教師參加全時進修者,須本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者,其手續由本府逕行辦理。
(二)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如附件),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合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三)教師申請國內、外大專院校留職停薪進修學位者,於報名前須經服務學校同意,並於錄取或申請核可後函報本府辦理留職停薪。(赴國外進修者,該進修學校錄取或申請核可入學相關文件,申請教師翻譯應同時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全文翻譯複本)。
(四)各校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應於報名前檢附簽呈及甄試簡章影本,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經學校審核核可後始得報考。
(五)各校有教師參加進修者,應檢具「在職進修人員名冊」,於每年9
月底以前報本府備查。
(六)教師自費利用寒暑假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進修或訓練,事先應擬具出國進修計畫,並經服務學校及本府審查通過者,方得核予公假。
七、未依前點規定而自行前往進修者,不得申請公假。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報名前未經現職服務學校事先核准,經服務學校事後同意利用辦公時間前往進修學位者,以事假或休假處理
,且仍應計入第四點第四款之名額限制
。擅自利用部分辦公時間就讀者,由服務學校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處理。
八、進修期限:
(一)全時進修之期限最高不得超過2
年。逾2
年以上者,應辦理留職停薪。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
小時為限。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寒暑假進修屬部分辦公時間進修,進修期間依規定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
小時為限。但增加之時數不影響行政業務者,各校得視實際需要核給公假。上述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其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期限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三)留職停薪進修者,以學年度(每年8月1日起至隔年7月31日止)為基準,且不得逾2
年。如需延長,應檢附指導教授出具之證明向服務學校申請。學校核可後仍應報請本府核准,其延長時間應配合學期辦理並不得超過1
年。
(四)教師進修期間,如有變更進修類型
或提前入學
之需要,
應由學校以學期為單位報請本府核准之
。
九、進修研究教師之義務:
(一)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2
倍;留職停薪進修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二)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未服滿最低服務年限參加進修者,於進修後仍須履行其尚未完成之服務義務。
(三)教師進修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本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契約書之約定,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四)教師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再申請進修。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經本府核准再進修者,應以契約書保證其取得學位後,依履行前後進修學位累計應服務之義務。
(五)留職停薪進修者申請復職者,應以學年學期為單位並於進修期滿或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進修前1
個月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請,逾期經學校通知仍不申請者,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處理。
十、校長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應於報名前先行報本府核准,但不受進修名額之限制。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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