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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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常用法規」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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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應用社會回饋資源注意事項
1. 法規宣導
2.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2-1 主計處審核一般經費動支、核銷常見錯誤事項彙總
3.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106年3月)
4.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5.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6. 花蓮縣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7.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暨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解釋彙編
8. 以手機票證搭乘台灣高速鐵路取據之購票證明核銷經費方式
10. 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
11. 行政院主計總處重新檢修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及停止適用機關發放禮券報支經費處理規定之Q&A(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2月24日主會財字第1041500026號函)
12. 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104年1月1日生效)
13. 編製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結報表統一作業流程(100年版)
14.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15. 各機關(構)、學校員工以電子發票報支經費Q&A
16. 原始憑證須留存委辦、受補助或合辦機關(學校團體)應函知花蓮縣審計室
17. 編製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結報表統一作業流程(100年版)
18. 公益勸募條例
19.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應用社會回饋資源注意事項
20. 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
21. 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應用社會回饋資源管理辦法
21. 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應用社會回饋資源管理辦法
【會計】常用法規 ========
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
國防部93年8月2日刻創字第0930002751
號令
國防部96年1月25日刻創字第0960000260
號令修訂,自96年1月19日起實施
國防部99年3月26日國主財會字第0990000941
號令
國防部103
年8
月12
日國主財會字第10300002835號令修正,自103年7月7日生效
一、
為規範
本部所屬國軍官兵、文職人員、各類聘雇人員及軍事院校學生,因公奉派國內出差
,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規定。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
費及
雜費
,均按「國軍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數額表」(如附表一)所定基準支給。
軍職人員按各階級,文職人員按各職等。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各類聘雇人員、技工、
駕駛
與工友,按所聘等級
數額報支。
軍事院校學生比照相當士官兵基準支給。
本部聘請部外專業(顧問)人員,如需支給差旅費,各依其身份、職等及有關協議(合約)規定給付。
三、
各單位對公差之派遣,應視
任
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
,
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
視訊
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於事前填製出差派遣單(如附表二)簽奉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
;
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
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單位報支。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報支交通費。
五、
赴任人員由任職單位補助其交通費。
赴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赴任人員職務等級,補助其實際所需交通費三分之二。
六、
出差需搭機乘船者,必須事先確詢航期,於啟航前前往,以免等候機、船增加旅費開支。
七、
人員調職報到乘船需候船者,得視需要以二天為限,
檢據覈實報支
住宿
費並得報支
雜費,如實際不需候船者不發。
八、
部隊移防及演習不得視為出差。
九、
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詳實填製出差旅費報告表(如附表三)或旅費證明冊(如附表四),連同有關書據,報請所隸單位辦理申領。預算不足或尚未分配者,應先簽案,俟預算到後十五日內亦應辦理申請。跨年度之連續公差,應按年度分別結報。
十、出差人員如未結報交通費、住宿費,應於出差旅費報告
表內敘明理由,俾便審核人員查核。
十一、
交通費包括
出差
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
船舶
、汽車、火車、捷運等費
用
,均
覈
實報支;
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凡持用國軍價購鐵、公路及民航機換票證者,搭乘較高等級班次時,視階級、職等及任務狀況,可列報加價差額;但單位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
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單位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十二、
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
覈
實報支,其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覈
實報支。
十三、
奉派出差核定起程日之前或差竣日之後為例假日或休假日,其提前起程日或延後返程日,事先於出差派遣
單
註明有案者,其交通費單據證明可予採證,惟差竣結報出差旅費時,應於出差旅費報告表註明原因。
十四、出差地點距離單位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
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階級、職等規定基準數額內,檢據
覈
實
報
支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單位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單位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
,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五
、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每月日數依曆計算。
十六、
各單位實際出差行程,未滿四小時者,雜費按每日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個人每日雜費以報支數額表金額為上限。
十七、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
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搭乘飛機
者並須
檢附
登機證存根,作為搭乘之證明。
十八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單位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十九
、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按日計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
前項
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原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
雜費
,最高報支十日。
二十、
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休職、撤職、停職、免職處分者,自其不能執行職務之日,停止其旅費,並依停止前其已出差事實,按原職務等級報支往返旅費。
二十一、
業管單位如召集下級單位實施講習或開會,應負責下級基層單位之旅費。
二十二、
各單位正常差勤,應納入年度施政計畫妥為規劃,實施差勤管制並嚴格執行審核,不得浮濫報支。嚴禁將出差旅費作為福利,形成變相津貼;或以出差旅費名義列報,結領現金移作他用。如浮報或以不實單據結報出差旅費,經被檢舉而查證屬實,涉及法律責任者,依法究辦,其主官(管)應負連帶責任。
二十三、
義務役官兵退伍還鄉旅費准於退伍前發給,退員戶籍地址距離單位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者,報支
二00元
,六十公里以上者,報支
六00元
。
二十四、
依「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實施之各項召集,其召集對象之交通費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五、
各單位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規定所定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呈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各單位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得於本規定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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