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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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支付對外補(捐)助
本校預決算書及會計報告
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調查表
本校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接受外界捐資興學獎勵名冊
本校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公開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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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常用法規」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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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規宣導
1. 法規宣導
2.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2-1 主計處審核一般經費動支、核銷常見錯誤事項彙總
3.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106年3月)
4.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5.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6. 花蓮縣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7.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暨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解釋彙編
8. 以手機票證搭乘台灣高速鐵路取據之購票證明核銷經費方式
10. 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
11. 行政院主計總處重新檢修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及停止適用機關發放禮券報支經費處理規定之Q&A(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2月24日主會財字第1041500026號函)
12. 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104年1月1日生效)
13. 編製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結報表統一作業流程(100年版)
14.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15. 各機關(構)、學校員工以電子發票報支經費Q&A
16. 原始憑證須留存委辦、受補助或合辦機關(學校團體)應函知花蓮縣審計室
17. 編製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結報表統一作業流程(100年版)
18. 公益勸募條例
19.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應用社會回饋資源注意事項
20. 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
21. 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應用社會回饋資源管理辦法
2-1 主計處審核一般經費動支、核銷常見錯誤事項彙總
【會計】常用法規 ======== **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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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支出憑證之處理,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支出憑證,指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 相關書據。 三、各機關員工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支出憑證係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應由經手人簽名。 四、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各機關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以下列方式支付及取得相關文件 者,該文件得作為支出憑證: (一)委託金融機構(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儲匯處,以下同)匯款 、轉帳或簽發禁止背書轉讓票據,取得金融機構支付各受款人明細 之簽收或證明文件。 (二)由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直接匯款或簽發禁止背書轉讓票據,取 得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 前項簽收或證明文件僅記載受款人名稱、帳號及金額等部分資料 者,連同機關留存受款人其他相關資料,應符合第五點所定收據應記 載事項。 各機關繳納公用事業費款(如水電費、電信費、瓦斯費等)之相 關繳費證明文件及繳費通知單,得作為支出憑證;公用事業業者將繳 費通知單整併至繳費證明文件者,各機關免附繳費通知單。 七、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 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 ,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格式一),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 請款。 圖表附件:(格式一)支出證明單.odt 九、各機關審核支出憑證時,應由下列人員簽名: (一)事項之主管人員及經手人。 (二)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三)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已在傳票上為負責之表示者,憑證上 得免簽名。 十一、各項支出憑證業經經手人、事項之主管人員、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 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逐級核簽,如將其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時, 應免重複核簽。 十四、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如需分別開立傳票,且其支出 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格式三)。 圖表附件:(格式三)支出科目分攤表.odt 十五、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無法分割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 (ㄧ)由主辦機關支付廠商者,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格式四 ),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或載明其內容之公文。 (二)由分攤機關分別支付廠商,主辦機關除免出具收據外,並依前款規 定辦理。 圖表附件:(格式四)支出機關分攤表.odt 十七、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國外憑證無 法用大寫數字表示或各機關衡酌有相關佐證資料可證明收據所列金 額之正確性者,不在此限。 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 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 定另行開立。 十八、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 ,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十九、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二十、國外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 本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 說明,並簽名。 二十一、透過網路完成交易,須取得統一發票者,應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無須取得統一發票者,得以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 子憑證,作為報支之憑證。 二十二、各機關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之規定彙訂。經審計機關通知送審之 機關,應將送審部分之支出憑證,依照上述裝訂方式裝訂成冊, 並編製審計機關規定之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送審計機關。 前項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之各項計畫、科目及金額,應與會計 報告勾稽無誤後,始可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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