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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訂定、修正、停止適用行政規則標準作業程序 (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 )
   
  壹、目的:
一、提升立法技術。
二、增進立法效率。
三、整合法制作業。
四、釐清法規位階。
五、落實法制再造。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地方制度法。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
三、行政程序法。
四、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參、作業所須書表:如後附件。


肆、名詞解釋:
    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
    ,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
    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
    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
    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下
    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
    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伍、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圖。
二、流程說明:如後附表。



 
  圖表附件:http://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4477&KeyWord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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