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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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支付對外補(捐)助
本校預決算書及會計報告
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調查表
本校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接受外界捐資興學獎勵名冊
本校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公開項目表
本校國家賠償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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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常用法規」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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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1. 法規宣導
2.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2-1 主計處審核一般經費動支、核銷常見錯誤事項彙總
3.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106年3月)
4.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5.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6. 花蓮縣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7.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暨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解釋彙編
8. 以手機票證搭乘台灣高速鐵路取據之購票證明核銷經費方式
10. 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
11. 行政院主計總處重新檢修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及停止適用機關發放禮券報支經費處理規定之Q&A(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2月24日主會財字第1041500026號函)
12. 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104年1月1日生效)
13. 編製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結報表統一作業流程(100年版)
14.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15. 各機關(構)、學校員工以電子發票報支經費Q&A
16. 原始憑證須留存委辦、受補助或合辦機關(學校團體)應函知花蓮縣審計室
17. 編製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結報表統一作業流程(100年版)
18. 公益勸募條例
19.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應用社會回饋資源注意事項
20. 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
21. 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應用社會回饋資源管理辦法
6. 花蓮縣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會計】常用法規 ========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 ,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三、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 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 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 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 四、出差事畢,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 ,一併報請機關審核。 圖表附件:附表二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odt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 捷運 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 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 報支者,無須檢附。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 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六、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覈實報支,其 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覈實報支。 七、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 等級,報支交通費。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 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 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一、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 ,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十二、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 關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十四、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休職、撤職、停職、免職處分者,自其不能 執行職務之日,停止其旅費,並依停止前其已出差事實,按原職務 等級報支往返旅費。 十五、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 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得於本要點所定範圍 內,另定報支規定。 十六、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其國內出差旅費之報支,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
附表一
**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
新臺幣
元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
元
單位:修正為「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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