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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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支付對外補(捐)助
本校預決算書及會計報告
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調查表
本校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接受外界捐資興學獎勵名冊
本校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公開項目表
本校國家賠償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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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常用法規」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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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編製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結報表統一作業流程(100年版)
1. 法規宣導
2.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2-1 主計處審核一般經費動支、核銷常見錯誤事項彙總
3.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106年3月)
4.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5.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6. 花蓮縣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7.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暨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解釋彙編
8. 以手機票證搭乘台灣高速鐵路取據之購票證明核銷經費方式
10. 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
11. 行政院主計總處重新檢修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及停止適用機關發放禮券報支經費處理規定之Q&A(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2月24日主會財字第1041500026號函)
12. 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104年1月1日生效)
13. 編製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結報表統一作業流程(100年版)
14.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15. 各機關(構)、學校員工以電子發票報支經費Q&A
16. 原始憑證須留存委辦、受補助或合辦機關(學校團體)應函知花蓮縣審計室
17. 編製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結報表統一作業流程(100年版)
18. 公益勸募條例
19.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應用社會回饋資源注意事項
20. 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
21. 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應用社會回饋資源管理辦法
15. 各機關(構)、學校員工以電子發票報支經費Q&A
【會計】常用法規 ========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林郁芬
傳真:03-8225684
電話:03-8225672
電子信箱:lyf@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
府主歲字第104013914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原函文。2、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3、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要點附表1。4、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要點附表2。5、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對照表。
主旨:
函轉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並修正名稱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辦理。
二、
檢附原函影本、「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與附表及對照表各乙份。
三、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所轄鄉鎮市公所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正本:
花蓮縣議會、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府各處、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
**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
一、
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支給出 席費及稿費之基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機關學校邀請本機關學校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 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得支給
出席
費。 前項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由各機關學校依會議 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三、
各機關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人未能
出席
,而委由他人代理 ,經徵得邀請機關學校同意,代理
出席
者得支領
出席
費。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
出席
費: (一)由本機關學校人員(含任務編組)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
出席
會議。 (二)各機關學校召開之會議屬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三)因故未能成會。 (四)未親自
出席
,而以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方式提供意見。 (五)各機關學校人員
出席
其補助計畫、委辦計畫或受補助計畫之相 關會議。 (六)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已於委辦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主 持費及研究費等酬勞。
五、
出席
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由各機關 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及業務繁簡程度支給。
六、
依第二點規定邀請之學者專家,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 ),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七、各機關學校依下列規定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 編稿及審查等工作時,得依附表所定基準支給稿費: (一)為處理與業務有關重要文件資料,經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授權人 核准,委由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辦理者。但依政府採購 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附表所定基準之限制。 (二)為發行刊物,邀請本機關學校以編譯為職掌以外人員辦理或公 開徵求稿件,經刊登者;未經刊登者,僅得支給審查費,不得 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
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稿費: (一)各機關學校人員處理與本機關學校業務(包括辦理補助計畫、委 辦計畫及受補助計畫)有關文件資料(包括召開會議之資料)之撰 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二)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審查本機關學校召開會議之資料。 (三)發行刊物稿件內容係屬摘錄各機關學校相關法規、書籍、公文 等資料。 (四)本機關學校由以編譯為職掌人員辦理刊物(含受補助計畫辦理之 刊物)之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五)專題演講人員之書面演講資料及講座之授課教材。
九、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各級地方政府得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訂定相關規定;其未訂定者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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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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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laps.hlc.edu.tw/uploads/tad\_book3/file/20180108.pdf](https://www.tlaps.hlc.edu.tw/uploads/tad_book3/file/201801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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