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花蓮縣公務員及教職員工發生酒後駕車之懲處基準
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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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懲處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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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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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未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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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0一毫克以上未滿0‧一五毫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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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誡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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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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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一五毫克以上未滿0‧二五毫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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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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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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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二五毫克以上未滿0‧四毫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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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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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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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四毫克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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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一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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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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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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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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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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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內有第二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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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情節記過一次
至記一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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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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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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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肇事個案情節,予以記過一次至記一大過。
- 肇事情節嚴重,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嚴重影響政府聲譽者:
- 由主管長官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移付懲戒,並予停職。
- 得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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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公務員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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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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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誡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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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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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懲處累積達二大過而無獎懲抵銷者,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規定,年終考績考列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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