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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花蓮縣公務員及教職員工發生酒後駕車之懲處基準

事由

最低懲處額度

依據

酒駕未肇事

  1.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0一毫克以上未滿0‧一五毫克者

申誡二次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1.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一五毫克以上未滿0‧二五毫克者

記過一次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1.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二五毫克以上未滿0‧四毫克者

記過二次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1.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四毫克以上者

記一大過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1. 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

記過一次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1. 五年內有第二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

依情節記過一次

至記一大過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酒駕肇事

  1. 視肇事個案情節,予以記過一次至記一大過。
  2. 肇事情節嚴重,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嚴重影響政府聲譽者:
  1. 由主管長官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移付懲戒,並予停職。
  2. 得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公務員懲戒法

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申誡二次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上開懲處累積達二大過而無獎懲抵銷者,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規定,年終考績考列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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