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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違反規定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懲處標準參考表」
人員類型 |
違法態樣 |
懲處標準 |
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
認定標準表序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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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認定違法者,記申誡1至2次。 2.同時具備3項認定標準,且於本年6月底前完成解任登記者,記申誡1次;未完成者,記申誡2次。 |
認定標準表序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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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記申誡2次。 2.未於本年6月底前完成解任登記者,記過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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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標準表序號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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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記過2次。 2.未於本年6月底前完成解任登記者,記1大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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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標準表序號八 |
1. 記1大過。 2.未於本年6月底前完成解任登記者,列入解聘或不予續聘之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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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各機關得視個案之違法態樣、情節輕重,考量犯後態度後參考上開標準懲處。 註2:懲處結果須於人事資料註記,並列入當年度考核(成)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