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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縣各國小暨幼兒園代課鐘點費編列基準及執行方式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吳秀豐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轉236
電子信箱:wu2728@gmail.com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80006104B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08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代課鐘點費預算分配表。 (_108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代課鐘點費預算分配表1)

 

主旨: 有關108年度(會計年度)本縣各國小暨幼兒園代課鐘點費編列基準及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為建構學校本位、課務自主之學校行政環境,請依分配額度執行代理(課)經費預算。另依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本府已編列「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經費撥付各校,請依規定執行。
二、 依據教育部107年7月10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081807號函,國民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之鐘點費,自108年1月1日起,每節由260元調升至320元。惟因尚未接獲教育部核定之差額(60元)補助經費,暫以原單價260元計算,俟獲教育部核定後,另案調查各校需求核實撥付。
三、 「代課費」編列基準:
(一) 總班級數(含普通班、特教班及幼兒園)26班以上學校:明義、中正、鑄強、宜昌、北昌等5所國小,每校每班每年核給20節。
(二) 總班級數(含普通班、特教班及幼兒園)25班以下學校:上述以外之96校(總校數101校-5校),每校每班每年核給14節。
(三) 有關幼兒園代課費,考量年齡2-6歲幼兒確實需要較多之照顧,為不降低教保服務品質及教師或教保員請長假或契約教保員特別休假時之人力運用問題,爰此,幼兒園在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生師比率(1師(員)15生)相互代理,園內教師或教保員請假三個月以上者,由學校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4條及第12條規定,自行聘任代理人力,所需代課費由本項經費支應。
四、 本案經費執行方式如下:
(一) 請各校先行按月份分配預算數以利執行。公假排代所需經費,須以本府核定之公文為優先撥付對象;由學校本權責核撥之代理(課)經費請從嚴審核以節省人事支出且不得超過預算總數之六分之ㄧ。
(二) 教師請長假(婚假、喪假,或10日以上之事假、病假等)之假別合計需達10日以上,始得報本府核撥代課費(免備文,檢附收據(子目代號CC8002)、印領清冊及代課月報表等),未達10日所需之費用,請逕由校內預算支付。
(三) 自98學年度起,於產假(42天並檢附出生證明)及公傷假、延長病假診斷證明書已明確建議宜休養1個月以上者,學校短聘代理(課)教師(未滿3個月,擔任導師全部時間(全日)所遺之課務並負有導師職務者,應視為代理教師,核給日薪;其他代理專任教師或行政人員者,皆為代課教師,僅核給鐘點費),其薪資由學校預算「用人費用-正式員額薪資」項下支應,本府教育處將不再支付上述3種假別之10日以上代課費。
(四) 依教育部106年1月6日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導師費已列入職務加給,如需核給代課教師代理導師費,請由學校「用人費用」項下支應,不得於本經費支出。
五、 檢附108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代課鐘點費預算分配表1份。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特幼科、本府教育處體健科、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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