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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70097377號 |
正本: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
副本:本府行政室(刊登公報)、本府人事室、本府教育局
主旨:檢送「花蓮縣縣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執行規定」,並自函頒日實施,請 查照。
說明: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暨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訂定本規定。
縣長 謝 深 山
花蓮縣縣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執行規定
一、花蓮縣政府為執行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特依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本縣縣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三、本規定係規範全體教師共通性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及日數。
四、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
(一)返校服務事項: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求,教師應返校參與、辦理或協助之事項。
(二)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與本職有關之學習或研究活動。
五、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活動日期,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返校總日數為2至3日,包含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應擇1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
六、教師無法配合前述規定返校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七、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介聘至本縣他校服務者,應配合新調任學校行事曆之安排。
八、本規定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