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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以手機票證搭乘台灣高速鐵路取據之購票證明核銷經費方式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彭至宇 
傳真:03-8235612 
電話:03-8233817 
電子信箱:j172@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 府主會字第104008821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主會財字第1041500063B號函。

 

主旨: 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有關以手機票證搭乘台灣高速鐵路取據之購票證明核銷經費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5月6日主會財字第1041500063B號函辦理。
二、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略以,搭乘高鐵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以手機票證方式搭乘高鐵者,可於搭乘日出站時臨櫃取得或透由網路下載購票證明作為支出憑證。又基於網路下載購票證明係由當事人自行列印,故請由報支者本誠信原則就其真實性負責,並於該證明簽名後作為報支憑證。

 

正本: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府各處(行政暨研考處.主計處除外)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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