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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關辦理採購款項之支付,原則應由機關直接支付予廠商,或以
政府採購卡支付相關款項;至機關同仁因公務需要零星支出,基
於信用卡日趨普遍,與現金、支票等均屬交易支付工具之一,且
較攜帶現金支付更具便利性,惟刷卡金額較大時,現金紅利相對
較高,恐有社會觀感不佳之虞,爰在兼顧支付便利性、民眾觀感
及不增加政府支出情況下,可朝適度開放之方向調整,以提升行
政效能。
(二)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修正如下:
1、各機關採購仍應集中由採購單位負責辦理,由機關直接支付予廠
商,或以政府採購卡支付。對於非專任採購業務人員而經常辦理
採購事項者,應以政府採購卡支付相關款項。
2、以員工為給付對象之個人出差旅費、健康檢查費、子女教育補助
費、進修訓練補助費、報名費等,與辦理員工自強活動、特別費,
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
3、其他支出事項,原則上仍依一般付款程序辦理,惟機關同仁因公
務需要以零用金支付之零星支出,在不增加政府支出及不違反政
府採購法與機關採購規定下,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餘
各機關因公務需要仍有使用個人信用卡支付時,由機關本
權責卓處。
(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2月24日主會財字第104150002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