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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
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30103026 號函修正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相關費用補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訓練或講習期間超過五日者,除特殊情況外,訓練機構應提供受訓人員必要之膳宿,若無膳宿設備者,應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構提供,並應於調訓通知內敘明屬訓練或講習性質及是否提供膳宿。
三、受訓人員參加訓練或講習,服務機關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補助其於訓練或講習前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起、返程日交通費。
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通知受訓人員返回處理者,除前項交通費外,得另補助其往返服務機關、訓練機構間之交通費。
四、訓練機構未依第二點規定提供必要之住宿(包含行程與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依據受訓人員檢附之住宿費憑證,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數額內,補助其住宿費。但訓練機構已提供必要之住宿,受訓人員選擇不住宿者,不予補助住宿費。
五、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活動,有關交通費及住宿費,均比照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辦理。
六、各機關基於業務或其他因素考量,得於本要點規定範圍內,自行訂定規定核酌辦理。
七、本要點修正生效後,訓練或講習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期間適用新規定。
八、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之費用補助,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各級地方政府得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自行訂定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規定;其未訂定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正名稱 |
說 明 |
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 |
為明確本規定僅適用於參加國內訓練或講習,且係屬費用補助性質,與因奉派公差執行一定之任務,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國內旅費,二者依據及性質均不同,爰修正名稱,並酌作文字修正。 |
修正規定 |
說 明 |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相關費用補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1.本點新增。 2.增列本要點之目的及適用對象,俾符一般立法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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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或講習期間超過五日者,除特殊情況外,訓練機構應提供受訓人員必要之膳宿,若無膳宿設備者,應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構提供,並應於調訓通知內敘明屬訓練或講習性質及是否提供膳宿。 |
1.點次變更。 2.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有關「期間」用語,將「五天」修正為「五日」。 3.參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用語,將「其他訓練機關」修正為「其他訓練機構」。 4.統一本要點用語,將「學員」修正為「受訓人員」。 |
三、受訓人員參加訓練或講習,服務機關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補助其於訓練或講習前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起、返程日交通費。 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通知受訓人員返回處理者,除前項交通費外,得另補助其往返服務機關、訓練機構間之交通費。 |
1.點次變更。 2.本點僅就補助受訓人員交通費予以規範,不區分訓練機構是否提供住宿,且配合「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刪除「膳費」,爰刪除「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僅」、「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等文字。本點後段有關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必要住宿者之規範,移列至次點。 3.為資明確,俾利實務執行,將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修正為補助其於訓練或講習前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起、返程日交通費」。 4.第二項參照原第三點後段予以規範,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通知受訓人員返回處理,除前項交通費外,得另補助其往返服務機關、訓練機構間之交通費。 5.參加訓練或講習(即受訓)不補助「雜費」為本規定既有之原則,本次修正仍依循上開原則規範,並未將「雜費」列為費用補助項目。 |
四、訓練機構未依第二點規定提供必要之住宿(包含行程與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依據受訓人員檢附之住宿費憑證,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數額內,補助其住宿費。但訓練機構已提供必要之住宿,受訓人員選擇不住宿者,不予補助住宿費。 |
1.點次變更。 2.本點僅就服務機關得補助受訓人員住宿費予以規範。爰將原第二點有關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必要住宿者之規定,調整至本點規範。並刪除後段有關報支訓練期間往返交通費等文字。 3.因一週以內之訓練或講習,亦有適逢假日之情形(如國慶日等),爰刪除「一週以上」文字。 4.配合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刪除膳費,及「住宿費」均需檢據覈實報支等,酌作文字修正。 5.考量訓練資源之統籌運用,撙節相關經費支出,訓練機構已提供必要之住宿,受訓人員選擇不住宿者,係受訓人員自願放棄住宿之權利,自不得向服務機關申請補助住宿費,並為免實務執行時,仍一再請示,爰於後段增加但書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原行政院主計處】93年1月2日處忠字第0930000008函) |
五、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活動,有關交通費及住宿費,均比照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辦理。 |
1.點次變更。 2.配合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刪除「膳費」,將「膳宿費」修正為「住宿費」,並酌作文字修正。 |
六、各機關基於業務或其他因素考量,得於本要點規定範圍內,自行訂定規定核酌辦理。 |
1.點次變更。 2.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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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修正生效後,訓練或講習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期間適用新規定。 |
1.本點新增。 2.明確規範訓練或講習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適用情形。 |
八、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之費用補助,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各級地方政府得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自行訂定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規定;其未訂定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1.本點新增。 2.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準用本要點之規定;地方政府得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自行訂定規定,其未訂定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