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各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各校)善用社會回饋資源,改善教學環境及
設備,發展學校特色,並輔導各校建立合法及健全之制
度,以促進各校校務健全之發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社會回饋資源」係指各校因地緣關係
或辦學績效與需要,而依法獲得下列有關單位補助或贊
助之經費:
(一)非本縣轄屬之政府機關:如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
處、東海岸風景區管理處、台電東部發電處………等。
(二)民營企業暨民間團體:如台灣水泥公司、亞洲
水泥公司、各基金會、獅子會及熱心教育團體………等。
(三)熱心教育人士:如各級民意代表、地方仕紳、
校友、家長會………等。
三、本注意事項所規範之社會回饋資源係指應用於學校採購及
各項活動之經費為限。
四、各校應用社會回饋資源時,應遵照下列各款事項辦理:
(一)成立「應用社會回饋資源管理委員會」並訂定管理
辦法,監督回饋資源之運用,以符公開化、透明化
、合法化之原則。
(二)各校當年度獲補助(贊助)之社會回饋資源運用項
目應避免與本府同年度核定補助經費項目雷同或重
覆,以免造成教育資源之浪費(但同一項目經費不
敷使用時不在此限)。
(三)各校於執行本注意事項所稱之回饋資源,除應依照
補助(贊助)單位之規定辦理外,並應遵照政府採
購法及其相關實施細則辦理。
(四)各校應配合校務發展計畫並博採眾議審慎規劃運用
回饋資源,以發揮其最大之經濟效益,獲致良好績
效。
(五)各校應於有關單位補助或贊助發生後壹週內,填報
社會回饋資源事實表(格式如附表)送本府核辦。
五、各校依本注意事項執行「應用社會回饋資源」成效卓著
,且無違法情事者,各校得檢具具體成果資料及有功人員
報本府敘獎,以資激勵,其敘獎標準由本府另訂之。
六、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依有關法令規定隨時修訂之。
七、本注意事項經縣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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