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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
國防部93年8月2日刻創字第0930002751號令
國防部96年1月25日刻創字第0960000260號令修訂,自96年1月19日起實施
國防部99年3月26日國主財會字第0990000941號令
國防部103年8月12日國主財會字第10300002835號令修正,自103年7月7日生效
一、為規範本部所屬國軍官兵、文職人員、各類聘雇人員及軍事院校學生,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規定。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均按「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如附表一)所定基準支給。
軍職人員按各階級,文職人員按各職等。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各類聘雇人員、技工、駕駛與工友,按所聘等級數額報支。
軍事院校學生比照相當士官兵基準支給。
本部聘請部外專業(顧問)人員,如需支給差旅費,各依其身份、職等及有關協議(合約)規定給付。
三、各單位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於事前填製出差派遣單(如附表二)簽奉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單位報支。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報支交通費。
五、赴任人員由任職單位補助其交通費。
赴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赴任人員職務等級,補助其實際所需交通費三分之二。
六、出差需搭機乘船者,必須事先確詢航期,於啟航前前往,以免等候機、船增加旅費開支。
七、人員調職報到乘船需候船者,得視需要以二天為限,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並得報支雜費,如實際不需候船者不發。
八、部隊移防及演習不得視為出差。
九、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詳實填製出差旅費報告表(如附表三)或旅費證明冊(如附表四),連同有關書據,報請所隸單位辦理申領。預算不足或尚未分配者,應先簽案,俟預算到後十五日內亦應辦理申請。跨年度之連續公差,應按年度分別結報。
十、出差人員如未結報交通費、住宿費,應於出差旅費報告表內敘明理由,俾便審核人員查核。
十一、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凡持用國軍價購鐵、公路及民航機換票證者,搭乘較高等級班次時,視階級、職等及任務狀況,可列報加價差額;但單位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單位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十二、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覈實報支,其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覈實報支。
十三、奉派出差核定起程日之前或差竣日之後為例假日或休假日,其提前起程日或延後返程日,事先於出差派遣單註明有案者,其交通費單據證明可予採證,惟差竣結報出差旅費時,應於出差旅費報告表註明原因。
十四、出差地點距離單位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階級、職等規定基準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單位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單位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五、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每月日數依曆計算。
十六、各單位實際出差行程,未滿四小時者,雜費按每日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個人每日雜費以報支數額表金額為上限。
十七、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作為搭乘之證明。
十八、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單位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十九、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按日計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原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雜費,最高報支十日。
二十、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休職、撤職、停職、免職處分者,自其不能執行職務之日,停止其旅費,並依停止前其已出差事實,按原職務等級報支往返旅費。
二十一、業管單位如召集下級單位實施講習或開會,應負責下級基層單位之旅費。
二十二、各單位正常差勤,應納入年度施政計畫妥為規劃,實施差勤管制並嚴格執行審核,不得浮濫報支。嚴禁將出差旅費作為福利,形成變相津貼;或以出差旅費名義列報,結領現金移作他用。如浮報或以不實單據結報出差旅費,經被檢舉而查證屬實,涉及法律責任者,依法究辦,其主官(管)應負連帶責任。
二十三、義務役官兵退伍還鄉旅費准於退伍前發給,退員戶籍地址距離單位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者,報支二00元,六十公里以上者,報支六00元。
二十四、依「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實施之各項召集,其召集對象之交通費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五、各單位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規定所定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呈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各單位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得於本規定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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