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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規宣導

1.班級費請以每學期支用並核銷完畢,因學生每學期會異動。

2.代收代辦經費若無法執行時請退還原獎(補)助機關或個人,否則應繳回縣庫,以免懸帳過久遭糾正。

3.經核定經費尚未撥付至學校時,倘有必要時可向學校申請預付。

4. 各項計畫申請倘涉及經費申請時,應知會會計辦理,包含概算及核定,以免與法規不合無法核銷。

5.申請他單位補助經費,倘學校需有配合款時,應依據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編列配合款係僅為獲得補助,並未真實要執行,如此將有詐領補助經費及違造文書之虞。

6.校外比賽或教學總經費超過10萬元,其中個別經費單項如交通費、餐費、住宿費皆未超過10萬元,可以總經費辦理招標或由學校承辦人自行帶隊個別採購

7.同一事件之工程、財務、勞務採購多筆經費來源,每筆皆未超過10萬元,惟合計金額超過10萬元時,請同上第6點辦理。

8.若需以辦公費支給畢業生畢業典禮獎品或紀念品,請依每年共同費用編列基準【如103年度p30】列有6.國民中小學加強辦理社會教育經費(5)優秀畢業生紀念品每份500元(腳踏車已超過標準),請參照辦理。

9.校外教學、畢業旅行等隨隊教師費用,可由學校辦公費支應

10.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

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

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

、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

11.搭乘朋友、同事便車前往出差地,出差之交通費不得報支。

12.學校基於學生校外比賽或活動需要,由老師自行開車搭載學生前往比賽或活動地點,參加比賽或活動學生之交通費不得報支。

13.各校派遣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比賽或活動旅費,應由各校視財務狀況及實際需要,在不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現職技工、工友各項支給標準原則下比照辦理。

   膳雜費及住宿費仍應檢據核銷,無法檢據時,應以不能取得單據證明單核銷。

14.學校活動計畫編列學生餐費每人最高80元,非一定要編80元,應視財務狀況及實際需要編列,舉例,例如太平洋燈會教育處編給學校學生餐費每人為60元非80元。

15.計畫或簽呈已有經費概算簽核,於憑證黏貼用紙上的財物請購申請表免再核章。

16.經費核銷有核定計畫、公文書者,應附核定計畫、公文書。

17.以往教育處補助學校三項需求已不再補助,自102年度起已編列學校設備改善經費於各校預算內,國教科於會於每年67向學校調查需求後,編列在下年度預算內

18.縣府支付學校結婚、生育、喪葬補助費、出差費加班費休假補助費等各項給付原則上每月20日發放,因此學校最慢應於19日送達縣府。

19.公款應「法用」即依法規、計畫或預算編列用途項目使用公款「公用」更不可「私用」。

近年案例─大學教授詐領委託計畫經費,樣態有「公款私用」,以購買個人用品,如家用衛生紙、掃把………等發票核銷。

「公款公用」,以購買或核銷非用途項目,如計畫可聘助理人,但不可支加班費,教授考量助理薪水少,且經常性加班卻無加班費,而以實際聘任助理2人,第3人為人頭,將第3人之薪資補給2位助理。

「公款法用」,依前案例可聘助理3人,助理加班可補休或另找計畫以外經費支給。

   「公款私用」跟「公款公用」目前仍屬貪污罪重罪,日前打算修法讓「公款公用」者可免論處貪污罪,不過要注意仍屬違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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