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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一、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支出憑證之處理,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支出憑證,指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
相關書據。
三、各機關員工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支出憑證係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應由經手人簽名。
四、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各機關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以下列方式支付及取得相關文件
者,該文件得作為支出憑證:
(一)委託金融機構(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儲匯處,以下同)匯款
、轉帳或簽發禁止背書轉讓票據,取得金融機構支付各受款人明細
之簽收或證明文件。
(二)由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直接匯款或簽發禁止背書轉讓票據,取
得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
前項簽收或證明文件僅記載受款人名稱、帳號及金額等部分資料
者,連同機關留存受款人其他相關資料,應符合第五點所定收據應記
載事項。
各機關繳納公用事業費款(如水電費、電信費、瓦斯費等)之相
關繳費證明文件及繳費通知單,得作為支出憑證;公用事業業者將繳
費通知單整併至繳費證明文件者,各機關免附繳費通知單。
七、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
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
,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格式一),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
請款。
圖表附件:(格式一)支出證明單.odt
九、各機關審核支出憑證時,應由下列人員簽名:
(一)事項之主管人員及經手人。
(二)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三)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已在傳票上為負責之表示者,憑證上
得免簽名。
十一、各項支出憑證業經經手人、事項之主管人員、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
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逐級核簽,如將其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時,
應免重複核簽。
十四、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如需分別開立傳票,且其支出
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格式三)。
圖表附件:(格式三)支出科目分攤表.odt
十五、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無法分割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
(ㄧ)由主辦機關支付廠商者,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格式四
),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或載明其內容之公文。
(二)由分攤機關分別支付廠商,主辦機關除免出具收據外,並依前款規
定辦理。
圖表附件:(格式四)支出機關分攤表.odt
十七、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國外憑證無
法用大寫數字表示或各機關衡酌有相關佐證資料可證明收據所列金
額之正確性者,不在此限。
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
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
定另行開立。
十八、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
,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十九、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二十、國外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
本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
說明,並簽名。
二十一、透過網路完成交易,須取得統一發票者,應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無須取得統一發票者,得以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
子憑證,作為報支之憑證。
二十二、各機關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之規定彙訂。經審計機關通知送審之
機關,應將送審部分之支出憑證,依照上述裝訂方式裝訂成冊,
並編製審計機關規定之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送審計機關。
前項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之各項計畫、科目及金額,應與會計
報告勾稽無誤後,始可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