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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花蓮縣政府九十府教學字第○○三三○五號

一、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花蓮縣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校務會議】應依本要點辦理之。

三、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下:
校務發展計畫。
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校長交議事項。

四、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組成,家長會代表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數的十分之一校務會議組成人數超過五十人,學校得依下列人員、代表組成之:
校長。
各處室主任。
人事管理員。
會計人員。
教師會代表一人。
兼辦行政教師代表。
專任教師代表(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家長會代表(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數得十分之一;學校有身心障礙兒童者,應置其家長代表一人)
前項各類代表由各該類人員選(推)舉產生,任期為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惟家長會代表之任期應依家長會改選日期而變更之。

五、校務會議成員除家長會代表外,應親自出席會議,有下列情形者視為出缺,應補選之,任期至該屆任滿止:
喪失受推選或推派之身分。
受有期徒刑之判刑確定者。
無故二次不參加校務會議。

六、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未克主持時,應指定校務會議代表一人代理。

七、校務會議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定期大會,必要時校長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經校務會議成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認有必要召開會議時,校長應即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本校文書註:依本點觀之,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應召開定期大會,未規定每學期末應召開期未校務會議

八、校務會議之議案,除由校長交議外,相關處室主任提案之義務,家長會、教師會及教職員工校務會議成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認有必要召開會議時,校長應即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九、校務會議之決議不得違背法令,因法令見解歧異未能作成決議時,學校應於會後三日內函請教育主管機關釋義。

十、校務會議所作成決議,應於會後一星期內呈請校長簽署發布,並以書面通知家長會及教師會。

十一、校務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校長就校內教職員聘兼之,負責校務會議各項行政業務。

十二、國民中小學應依本要點訂定各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未另定要點者依本要點實施之。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國民教育法

10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

。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本校文書註:依本法條觀之: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非屬校務會議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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