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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黃馨怡 電話:03-8462860分機225 傳真:03-8462776 電子信箱:audrey@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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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0013135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國教署函 (1100131358_ATTACH1.pdf) |
主旨: | 轉知因應新型冠狀病毒Delta變異株於全球日益擴散且其傳播力高,自110年6月22日起,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及自國外入境者,無論有無症狀,於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期滿前,均須進行PCR檢測,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81661號函辦理。 |
二、 | 基於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至發病之潛伏期為1至14天,為避免因過早採檢致未能及時發現病例,復考量執行效益及防疫量能,爰可彈性調整於隔離或檢疫期滿前2日內安排採檢,惟須確保於期滿前可取得檢驗報告。 |
三、 | 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之境外生、大專校院境外生、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新生、境外非學位生等經專案許可入境對象,原規定於檢疫期滿後隔日採檢,為達政策一致性,此類個案採檢時間比照上開說明辦理。 |
四、 | 旨揭新增措施之檢驗費用以健保代收代付方式支付,惟受檢者須自付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部分負擔費用)及往返醫療院所搭乘防疫計程車之交通費用。 |
五、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已研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或自國外入境者採檢通知單(範本)」及相關問答集,並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首頁(https://cdc.gov.tw)「COVID-19防疫專區」項下,請逕行瀏覽參考運用。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