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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呂蘭英 電話:8462860*355 電子信箱:oiasmi@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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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112002840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0017932A00_prin、0017932A00_ATTCH、0017932A00_ATTCH、0017932A00_ATTCH (1120028406_ATTACH1.pdf 1120028406_ATTACH2.pdf 1120028406_ATTACH3.PDF 1120028406_ATTACH4.pdf) |
主旨: | 轉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修訂「自主防疫指引」1份(詳如附件),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17932號函辦理。 |
二、 | 近期國際疫情趨緩,且未發現具威脅之新型變異株,為配合邊境管制及社區防疫措施穩健放寬,該中心調整自主防疫指引,並自本(112)年2月7日起實施,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一) | 有關檢測時機部分,調整為「有症狀時應於自主防疫地點休息,並以快篩試劑進行快篩」,刪除「入境當日或自主防疫第一天或匡列為接觸者當天以快篩試劑進行快篩」1節。 |
(二) | 有關外出注意事項部分,刪除「外出須有2日內快篩陰性結果」1節。 |
三、 | 基於有症狀旅客於入境時,均可主動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港埠檢疫人員於必要時採檢,且目前國內販售家用快篩試劑通路普及,民眾購買便利,入境者於港埠自由領取家用快篩試劑數量自本年2月7日(航班表定抵臺時間)起,由4劑調整為1劑,確診者之密切接觸者亦自本年2月7日起(確診者隔離起始日)調整為發放1劑。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私立國中小、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