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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游明勳 - 人事 | 2019-08-27 | 點閱數: 562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瑱瑜 
傳真:03-8222605 
電話:03-8222944 
電子信箱:toto831014@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108016694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進用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該機關內之公費助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法務部108年8月20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6160號函辦理。
二、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後,納入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惟本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對於利益衝突之定義未修正。爰法務部94年4月13日法政決字第0930040451號函釋,於本法修正後仍有適用,民意代表僱用其助理,其僱傭關係僅存在於該民意代表與助理間,與機關本身因事務之需要而為之人事措施性質不同,民意代表自行任免助理之行為,尚非屬其執行職務之行為,應無本法所稱「利益衝突」之情形。

 

正本: 本府主管辦公室、本府各處、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 本府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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