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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 函 | 
|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瑱瑜 電話:03-8222944 傳真:03-8222605 電子信箱:toto831014@hl.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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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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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 
| 發文字號: | 府政行字第1100045732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11030000F_11005001190A0C_ATTCH4 (1100045732_ATTACH1.pdf) | 
| 主旨: | 檢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保險」填表範例,請查照並轉知機關(學校)財產申報義務人。 | 
| 說明: | 
| 一、 | 依據法務部110年3月8日法授廉財字第11005001190號函辦理。 | 
| 二、 | 法務部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增列保險應申報保險公司、保險名稱、保單號碼、要保人、保險契約類型、保險金額、契約始日、契約終日、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業自110年3月8日生效,合先敘明。 | 
| 三、 | 目前定期申報義務人同意授權後,已能介接保險公司取得上開應申報保險內容,請申報人多加利用授權功能辦理申報;至於其他申報義務人,建議依保險契約內容或向投保公司取得應申報內容資訊後填寫。 | 
| 四、 | 如為外幣保險,「保險金額」為該外幣金額(無須換算為新臺幣),並應填寫「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欄位;如為新臺幣保險,則「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欄位無須填寫。 | 
| 正本: | 本府縣長辦公室、本府副縣長辦公室、本府秘書長辦公室、本府各處(本府政風處除外)、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 
| 副本: | 本府政風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