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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游明勳 - 人事 | 2021-07-15 | 點閱數: 664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劉郁筑
電話: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lay1029@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100138910A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
三、 按公務人員現於COVID-19防疫期間如有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之需要,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4月13日修正發布之「因應COVID-19可能發生之人事問題及因應作為」相關說明辦理。茲因近期國內疫情升溫,為積極防止疫情傳播,公務人員於COVID-19防疫期間,因疫情嚴峻致無法於前開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按:經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上開疫情結束定為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1年內請畢;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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