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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劉郁筑 電話: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lay1029@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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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0025812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以及行政法人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一案,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12月15日部法二字第1105404525號函辦理。 |
二、 | 銓敘部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前以銓敘部本(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及第11053777382號函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得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上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
三、 | 茲依水利法第12條及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規定,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及行政法人均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據公法所設立而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之公法人,其所屬人員從事之工作內容,與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人員同為執行公共事務,爰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及行政法人之年資,如屬全時專任性質者,自111年1月1日起,得於服務機關核計其休假日數時,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