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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游明勳 - 人事 | 2021-12-22 | 點閱數: 810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辛金玉
電話:03-8462860#231
傳真:03-8462776
電子信箱:ally@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0026051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101220教育部函 (1100260515_ATTACH1.pdf)

 

主旨: 轉知有關教師法第26條第2項所稱「復議」之定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67388號書函辦理。
二、 查教師法第26條第2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涉有第14條至第16條或第18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三、 前開規定所稱「復議」,係主管機關基於行政監督之立場,要求學校就教師評審委員會已決議案件重開行政程序之規定,主管機關依該規定交回學校復議時,學校即應重行審議,依法作成新決議。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特幼科、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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