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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雅竹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306.307 電子信箱:kaekoto@nt.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05024416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為調查公教人員子女參與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有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費用,請於106年1月10日前至人事人員專區綜合填報區填表,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50062936號書函辦理。 |
二、 |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本案某機關公務人員子女就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如係採無學籍方式就讀,雖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18條規定發給學生身分證明,尚與取得學籍有別,依上開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
三、 | 復查前開實施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以,依該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或亦得以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方式(即無學籍)參與。考量現行教育型態已朝多元化發展,以學籍有無作為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判準,尚有斟酌空間。爰請各機關(學校)依旨述填復「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無學籍)補助子女教育相關費用情形調查表」,俾憑彙辦。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