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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游明勳 - 人事 | 2017-02-16 | 點閱數: 939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函
  機關地址:10634臺北市信義路3段140號6樓
電話:(02)27013411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 公保規字第1060000453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系統將於本(106)年3月1日起不再提供服務,請貴單位儘速改用「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e系統」(以下稱本作業系統)辦理公保業務。另本作業系統要保機關部分新增功能及更改作業方式,詳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 本作業系統自105年10月3日全面開放各要保機關上線作業,因操作便捷,蒙各要保機關踴躍使用,惟尚有少部分要保機關未使用本作業系統,敬請各要保機關儘速配合使用本作業系統。
二、 自本(106)年3月1日起,本作業系統新增功能及修改部分作業方式如下:
(一) 承保業務部分
1、 於「一般查詢作業」項下,新增「年度繳費明細查詢」:貴單位如欲查詢被保險人「年度繳費明細」,請先至本作業系統之「授權指派」修改授權經辦人資料,於權限之功能選單「一般查詢」項下,勾選「年度繳費明細查詢」,以新增權限。茲因被保險人大多以網路報稅,要保機關需要所屬全部人員之繳費證明者已日益減少,爰本系統僅提供貴單位查詢個別被保險人上年度繳費明細及列印繳費證明。倘貴單位需要所屬全部被保險人繳費明細(含證明)請電洽本部承保科經辦人,本部將另函寄送。
2、 加保屬性新增第13類「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因應銓敘部105年10月12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釋有關考試錄取人員受訓期間加保之規定,被保險人屬性將增加第13類「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考試錄取受訓人員」。106年以後考試錄取人員屬「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而未經審定」者,「加保」之「屬性」應選填第13類,並按年金費率繳納保險費(106年為12.25%,107年為13.4%)。是類人員實習期滿並經派代審定後,(1)應至「變更基本資料\變更項目」項下選擇「被保險人屬性」辦理變更屬性,(2)應至「變更身分\變更原因」項目選擇「適用一般費率人員」辦理自實習期滿之日變更費率(分發至公營事業機構者,且該機構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第4項第3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除外)。
3、 本部不再函送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應收遞延繳納保險費明細表」:育嬰留職停薪續保之被保險人選擇遞延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者,該遞延之保險費,於被保險人辦理復職復薪時,原係由本部檢附「應收遞延繳納保險費明細表」送請貴單位轉知被保險人。茲因本作業系統之「一般查詢作業\育嬰留職停薪遞延保費查詢」可提供明細查詢,爰自本(106)年3月1日起請自行列印轉知被保險人,本部不再發函寄送。如欲提前一次繳清被保險人遞延自付保險費,請於本作業系統「異動登錄」之「變更身分」項下選取變更原因「育嬰復職人員一次補繳遞延自付保費」選項,該筆保費將一併核計於當月總保費內。
(二) 現金給付業務部分
1、 新增「眷屬喪葬津貼」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申辦作業:繼105年11月推出「生育給付」線上申辦作業後,本作業系統再開辦「眷屬喪葬津貼」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申辦作業。請貴單位先檢視授權經辦人之權限功能選單是否已勾選給付申辦,倘無此權限者,請新增權限(請參考操作手冊第三章之五、授權指派作業)。有關該兩項給付申辦作業之操作說明已編列於操作手冊第五章之三、給付申辦,請貴單位下載參考。
2、 申請眷屬喪葬津貼、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三項給付案件者,免附戶籍資料:為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戶籍資料」執行計畫,本部將自本(106)年3月1日起主動進行戶役政交查作業,只要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在國內均設有戶籍者,即可免附戶籍資料。
三、 前述作業於操作上若有疑問請洽本部(總機:02-27013411)各業務科,承保一科(分機5303至5322)、承保二科(分機5335至5353)及現金給付科(分機5521至5535)。
   

 

正本: 各要保機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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