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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游明勳 - 人事 | 2017-03-13 | 點閱數: 880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吳玟佳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yunjiang@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06004205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附件。

 

主旨: 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認定之,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部106年2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641978311號令辦理。
二、 本案附表所列及銓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106年2月24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
副本: 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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