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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游明勳 - 人事 | 2017-03-30 | 點閱數: 782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雅竹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4500
電子信箱:kaekoto@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106005561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原函影本。

 

主旨: 有關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61年2月7日61局參字第2328號函及78年12月13日78局參字第47326號函,均不再援用,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3月22日總處培字第1060041039號函辦理。
二、 查91年6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因案停職人員經判刑確定予以免職者,其免職當月已核發之半數本俸(年功俸)中,自免職生效日起至當月月底止溢發之部分應予追繳。旨揭原人事局函釋因與現行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未合,均不再援用。
三、 檢附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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