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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部分:兼 任、代
課教師鐘點費計算方式未滿一月者係以實
際授課時數計算,代理教師連續代理期間未滿三
個月者,待遇以實際代理日數計支;準此,兼
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其課務得由學校代為處
理,惟其鐘點費或代理薪給由代授教師支領
(二)族語老師:教育部教授國部字第1145500433A號令,於因天災、法定傳染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學校停止上班上
課,致使教學支援老師無法上課者,以原排定授課節數彈性給
予備課之鐘點費。
(三)專任教師及長期代理教師部分:考量教師係因
居住地區天然災害因素無法到校上課,如經學校覈實
給予「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本府同意學校得視經費使用情形(不得超過代課鐘點費預算總數之六分之ㄧ),為教師安排代課並支付代課鐘點費。
(四)惟教師經學校核准「停止上班上課」登記者, 其所遺課務如係屬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節數
,請依教育部 96 年 2 月 26 日台人 ( 三 ) 字第
0960025605 號函說明二略以:專任教師差假未授課之 該超時授課鐘點費不予核支。據此,專任教師如未有
實際超時授課之事實,尚不合發給超時授課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