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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 函 | 
|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辛金玉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231 電子信箱:ally@hl.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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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60216482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 附件: | 
| 主旨: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與教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所規範聘任之內涵不一致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11月1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127787號函辦理。 | 
| 二、 |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次查教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13條第2項或第20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 
| 三、 | 復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係於86年3月19日修正公布,依其立法歷程觀之,該條第1項規定並無校長具有提名權之意涵。茲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程序,教師法第11條第1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均定有規範,如有法條競合之情形,以教師法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制定後針對教師身分特別制定之法律,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適用原則,自應適用教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特幼科、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