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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麗鳳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4500 電子信箱:stacey@nt.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06025050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教育部原函。 |
主旨: | 自107年起公立學校教職員遺族撫卹金發放事宜,請確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6年12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91008號函辦理。 |
二、 | 依現行撫卹法令規定,撫卹案一經審定後,即發放一次撫卹金及第1年之年撫卹金,其餘年度之年撫卹金,則均於各年度之7月16日發放。至於107年7月1日退撫條例施行後,現行撫卹條例將停止適用,上開按年發給年撫卹金之方式,亦將自107年7月1日起,改按月於每月1日發放。是以,107年1月至同年12月定期撫卹金之發放,除應符合現行撫卹法令規定外,亦須兼顧未來退撫法令之規定,爰針對依現行撫卹條例審定之撫卹案,其107年撫卹金之發放事宜規範如下: |
(一) | 教職員於107年6月30日以前亡故,且其撫卹案於107年6月30日以前審定者: |
1、 | 一次撫卹金:依現行撫卹法令規定,於撫卹案審定時發給。 |
2、 | 年撫卹金: |
(1) | 106年11月30日以前亡故者:依現行撫卹條例規定,107年1月至107年7月間應發之年撫卹金,原應於7月16日發給,惟配合退撫條例於107年7月1日施行,均改於107年7月1日發放。 |
(2) | 106年12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亡故者:依現行撫卹條例規定,107年之年撫卹金原應於審定時一次發給,惟配合退撫條例於107年7月1日施行,僅得於審定時一次發給107年6月30日以前之年撫卹金。 |
(3) | 107年7月以後應發放之年撫卹金,依退撫條例規定,定期於每月1日按月發給。 |
(二) | 107年6月30日以前亡故並於107年7月1日以後始完成審定之撫卹案,發放機關未及於107年7月1日完成發放者,應於審定時發給一次撫卹金與107年6月30日以前之年撫卹金,以及107年7月至審定當月之月撫卹金。其後之月撫卹金定期於每月1日發給。 |
(三) | 撫卹金計算方式: |
1、 | 僅發放年撫卹金者:年撫卹金金額=亡故教職員之最後在職時之本(年功)薪x2x5/12(年撫卹金5個基數之十二分之一)x給與月數,最後所得金額有小數點者,無條件進位。 |
2、 | 須同時發放一次撫卹金及年撫卹金者:一次撫卹金金額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年撫卹金金額依前開僅發放年撫卹金者之計算方式,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一次及年撫卹金金額相加後所得金額有小數點者,無條件進位。 |
3、 | 撫卹金領受代表有2人以上,致各應領之撫卹金金額有無法整除之情形時,應於不超過撫卹金總金額前提下,由發放機關協調撫卹金分配事宜。 |
三、 | 檢附原函乙份。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