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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麗鳳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4500 電子信箱:stacey@nt.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07004265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原函。2、開戶及撥款流程。3、授權書。 |
主旨: | 為應公(政)務人員、教育人員退撫給與得開立專戶相關規定,請通知所屬以不劃線支票方式支領退撫給與之人員視需要辦理專戶開戶事宜,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07年1月18日部退三字第1074300388號函辦理。 |
二、 | 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業於106年8月9日經總統公布實施,依法所定退撫給與,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為免遭強制執行之退休人員款項遭強制扣款,特訂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9條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有關退撫給與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爰請通知所屬以不劃線支票方式支領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之人員依舊制退撫給與專戶設立及撥款流程至臺灣銀行花蓮分行辦理開戶。 |
三、 | 開戶流程說明如下: |
(一) | 貴機關現以不劃線支票領取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人員向貴機關申請後,由貴機關填具舊制退撫給與改存專戶申請書暨發放機關證明書(如附錄1),經領受人簽章,並由機關人事主管及首長用印證明後,檢同舊制退撫給與專戶開戶注意事項(如附錄2),交由領受人至臺灣銀行花蓮分行開立舊制退撫給與專戶。 |
(二) | 領受人持貴機關所開立之證明書、開戶注意事項及應備證件,至臺灣銀行花蓮分行開立舊制退撫給與專戶後,將存摺封面影本送至貴機關,自107年7月1日起,該員舊制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將撥入其專戶,不再以不劃線支票發放。 |
(三) | 考量部分已退休(職)人員或遺族年事已高,為免其舟車勞頓,是類人員如有辦理專戶之需求,得以電話向貴機關提出申請,由貴機關人事單位填寫「舊制退撫給與改存專戶申請書暨發放機關證明書」,寄送領受人確認簽名蓋章後寄還;貴機關收到後,經人事主管及機關首長用印,再寄還該員至臺灣銀行花蓮分行辦理開戶。另依財政部76年10月5日台財融字第760733350號函規定略以,為防杜人頭帳戶,個人申請開立活期、定期及儲蓄存款戶,應由開戶人本人親自辦理為原則,因此辦理退撫給與專戶開戶應親自臨櫃辦理;惟如領受人係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而不能親自開戶者,得經貴機關覈實出具證明,由領受人填妥授權書(如附件3)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辦理。 |
四、 | 有關後續撥匯流程因與原退撫給與發放流程不同,俟相關配套措施研議完成後,另案通知。 |
五、 | 檢附舊制退撫給與專戶設立及撥款流程與相關表冊各1份。 |
正本: | 花蓮縣議會、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