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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游明勳 - 人事 | 2018-11-21 | 點閱數: 648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周玉文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4526
電子信箱:waniibear@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07022731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銓敘部原函。

 

主旨: 檢送修正後之「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全文、第13點、第14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對照表及考績(成)通知書(空白格式)各1份,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07年11月12日部銓三字第10746603592號函辦理。
二、 旨揭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13點、第14點規定,業經銓敘部於107年11月12日部銓三字第1074660359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請各機關學校辦理本(107)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相關事宜時,切實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及本要點辦理。另修正後之本要點全文、第13點、第14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對照表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法規動態項下;修正後之考績(成)通知書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考績項下。
三、 本年底適逢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為免滋生考績(成)案核定之爭議,請各機關學校於107年12月7日前及原任機關首長卸職前,確依上開規定辦理107年度之考績(成)作業完竣,並將107年年終考績(成)考列甲等比例人數統計表及考績(成)案函送本府核定。
四、 另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暨其所屬機關考績(成)案件,授權由鄉鎮市公所核定,並逕送銓敘部審定,惟為統籌計算全縣甲等比例所需,仍請於107年12月7日前報送107年年終考績(成)考列甲等比例人數統計表。
五、 茲就各機關學校實務運作時須留意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一) 有關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自104年10月7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銓敘部前已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相關釋示,將考績(成)通知書附註一之(二)「考績列丙等以下:…繕具復審書經由核定機關重新審查後,…」修正為「考績列丙等以下:…繕具復審書經由服務機關(如服務機關非核定機關時,應擬具意見陳報核定機關)重新審查後,…」,於106年3月21日以部法二字第1064206886號函知在案,請配合辦理。
(二) 鑒於部分機關學校辦理考績作業時,未切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相關規定辦理,致有考績案因公務人員提起救濟而經撤銷者,爰彙整下列應注意事項供參考:
1、 年終考績應以受考人之平時考核為依據,受考人平時考核之獎懲,應詳實填列於公務人員考績表「平時考核獎懲」欄,避免遺漏或登載錯誤。
2、 各機關學校評定考績時,對據為考績之具體事實,應詳為調查後再為考評,並應備置詳載受考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4項優劣事實之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及公務人員考績表,並綜合上開工作等4項及加計受考人平時考核獎懲增減分數後,予以評分。
3、 各機關學校辦理考績之評擬程序及其覆核程序,應依考績法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8條、第19條規定辦理,如有辦理借調或支援同仁之考績,應由本職單位主管評擬;一條鞭人員應循一條鞭系統依權責評擬;各機關單位主管、無隸屬單位之人員,應由機關首長評擬;長官覆核後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等。
4、 各機關學校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及指定委員之資格、票選委員之票選方式、會議召集及進行之方式,應確實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
六、 檢附銓敘部原函1份。(如附件)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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