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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請各校自行辦理至少1場以上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參加對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並請參訓人員完成教育訓練成效前、後測題目。
1、校長需達4小時教育訓練。
2、教師(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需達4小時教育訓練,占全校教師總員額93%以上。
3、學校行政人員(含員工)需達2小時教育訓練,占全校職員工總員額91%以上。
(二)前開自行辦理之教育訓練得採線上方式進行,亦得併同校內112學年度相關研習或活動。
(三) 將兒童權利公約議題融入課程教學中,並配合相關節日及活動向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宣導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與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