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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表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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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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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法。
  2. 代表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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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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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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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法律明確依據。
  2. 非代表官股。
  1. 不違法。
  2. 應立即解除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之身分。
  3. 應追究權責機關違失責任。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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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員負舉證責任(未支領報酬、檢具足資證明之證明文件)或由公司(商號)出具證明或由公務員主動提告,以釐清責任。
  2. 服務機關覈實認定。
  1. 如經服務機關認定與左列標準相符,不違法。
  2. 如經服務機關認定與左列標準不符,即違法。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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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公職前即兼任停業中公司(商號)左列職務。
  2. 任公職期間該公司(商號)均為停業狀態,且無營業事實。
  3. 積極辦理解任登記中。
  1. 如經服務機關認定未具左列標準者,違法。
  2. 如經服務機關認定同時具有左列標準,且完成解任登記者,不予停職移付懲戒,惟仍應予以行政懲處。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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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法律明確依據。
  2. 非代表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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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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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法律明確依據。
  2. 非代表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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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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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法律明確依據。
  2. 非代表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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