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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導師請假導師職務代理人順序」參考表

綜下整理「導師請假導師職務代理人順序」參考表

代理順序

職務代理人

導師職務課務,亦可分別由不同人擔任

1

正式專任教師(無行政職務及導師)

2

長期代理教師(無行政職務及導師)

3

正式專任教師(有行政職務)或外聘代理教師代整日

(僅兼、代課教師不可擔任)

4

他班導師(無其他人可代,迫不得已時,惟不得再支導師費)

說明:

一、本參考表代理順序為參考性質,實際擔任代理導師,仍需以最有利於學生之代理方式為優先考量。

二、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九、擔任導師義務。

三、導師請假,需考量當日整日是否有課,導師職務與課務得由同一人代理分別由不同人擔任。

四、內教師擔任導師請假半日,且負有代理導師職務者,核支半日導師費

五、外聘代理導師職務,應代理整日導師,並以日薪計薪(含1日導師費),不得代理半日導師,以半日計薪,亦不得支給半日導師費。

五、外聘代理代課教師,應為其辦理勞保及提繳勞退金,投保單位負擔部分由學校支出,個人負擔部分由代理代課教師負擔;由校內教師代理導師時,免再投保勞保及提繳勞退金。

六、依縣府規定:擔任專任(科任)教師請假所遺之課務者,應視為代課教師(即未擔任導師者,以代課節數鐘點費計)。

 

相關釋例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0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
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自註:不含兼任、代課教師)

教育部103年1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134536號函,重申為穩定校園師資,維護學生學習權益,請各校應以正式教師擔任導師為原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未特別規定兼任輔導教師不得兼代導師

依據台灣省政府教育廳64年2月18日教人字第15462號函釋略以:「教師兼導師授課時數...,遇教師兼導師請假期間,該項職務代理人,
應以指定專任教員兼任,不得由兼有職務(如兼任、兼組長、兼導師)之教師再兼。」依教育部80年1月22日臺(80)人字第03850號函
釋略以:「為期教導業務正常發展,導師職務代理人以指定校內專任教師兼任為宜。」另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對於
兼任、代課教師之定義:「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代課教師:係
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爰此,教師兼導師請假期間所遺職務不宜由兼、代課教師代理,且考
量教導業務之需求,不宜由部分時間兼課、代課之教師代理導師職務。

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九、外聘代理教師或代課教師應以教師差假期間原課表排定所遺之課務
為準,其認定標準如下:

(一)係擔任編制內教師缺額(如實缺、兵役缺或各類留職停薪缺等)、幼稚園專任教師全部時間(全日)及導師全部時間(全日)所遺
之課務並負有導師職務者,應視為代理教師;如擔任部分時間(半日)之課務及職務者,應視為代課教師。倘擔任導師請假半日另負有導
師職務者,並核支半日導師費。(自註此段應指校內或代理教師代理半日導師,非指外聘代課教師可代半日導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4月2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044777號函略以請審酌由導師代理導師職務之妥適性。

導師代理另一班導師,不得再支領另一班導師費

 

導師請假主任可否代理導師支領導師費

教育部 民國80年01月22日 台(80)人字第03850號書函

為期教導業務正常發展,導師職務代理人以指定校內專任教師兼任為宜,已兼有行政職務之教練不宜再兼任代理人。惟本案導師○君請喪假期
間,既已無專任教師可資代理導師職務,而由訓導主任代理,其代理導師職務期間,同意發給導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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