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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教師得否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拒絕學 校之值日夜工作

教育部 函https://www.tlaps.hlc.edu.tw/uploads/tad_book3/file/teacher-law-1030501-1.pdf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3393-7862
聯絡人:賴羿帆
電 話:(02)7736-5722
受文者: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三)字第103004206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教師得否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拒絕學
校之值日夜工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103年3月2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026907號函。
二、究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的立法意旨,係基於保障學生
的受教權與學習權,爰特別明定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
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使教師能全
心全力進行教學工作。然該款所稱「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
活動」,係指該工作或活動能明確指陳全然與教學無關。
三、學校之值日夜工作係為維護校園及學生之安全,屬學校行
政的職務範疇,而學校行政本係為了支援教學工作而設置
,兩者相輔相成且密切關聯,爰同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明
定教師有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
活動之義務。
四、承上,如教師聘約內容包括學校之值日夜工作者,教師於
收受學校校長所核發之聘約後,本應依據聘約約定事項據
以遵守及辦理。反之,聘約如未明定前述工作而學校認為
有執行之必要者,則建議學校可透過校務會議議決之機制
決定是否納入教師聘約。
正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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