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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教職員工認真推動校務頒授獎狀選拔及作業程序

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教職員工認真推動校務頒授獎狀選拔及作業程序
105年9月7日校務會議(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通過
105年9月8日銅蘭人字第1050002330號函發布實施
106年8月30日校務會議(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通過
106年9月19日銅蘭人字第1060002570號函修正發布實施
一、    本選拔及作業程序依「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教職員工認真推動校務頒授獎狀實施計畫」及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    本選拔及作業程序,由學校人事主辦,不另成立教職員工認真推動校務頒授獎狀選拔委員會,以避免委員因教職員工身分壁疊分明,以及與教師考核委員會產生疊床架屋現象。
三、    選拔對象為本校在當學年度內認真積極推動校務,並有具體優良事蹟可供證明者。
(參照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教職員工認真推動校務頒授獎狀實施計畫第三點)
四、    審查方式由學校本公正、公平、公開、寧缺勿濫原則,切實考核。
(參照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教職員工認真推動校務頒授獎狀實施計畫第四點)
五、    認真推動校務之獎勵,應具有具體事實,由教職員工填寫選拔事實表(附表一)參選,或由各單位主管填列選拔事實表推薦參選,並將選拔事實表連同電子檔寄交人事,人事彙整選拔事實表後,報請校長就參選名單中,以不超過得選名額二名,寧缺勿濫擇優選出。
(參照花蓮縣政府來函規定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八至十四條)
六、    校長選出之認真推動校務人員,非為專任教師者即為核定,如為專任教師者,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交請學校教師考核委員會審議。考核委員會審議通過完成初核後,應再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參照花蓮縣政府來函規定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八至十四條)
七、    校長完成校內最終核定後,交由學校人事依相關規定,報送縣府頒授獎狀。
八、    本選拔及作業程序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https://www.tlaps.hlc.edu.tw/uploads/tad_book3/file/Commendation-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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