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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花蓮縣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https://www.tlaps.hlc.edu.tw/uploads/tad_book3/file/376550000A_1080266747_ATTACH2.pdf

※備註:摘錄常用函示及補充規定

1. 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2.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 、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3. 膳雜費依附表1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供膳2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1/2報支。

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

4. 學生參加校外各項比賽或活動之旅費得否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補助(行政院主計處93.12.16處忠六字第0930007895號書函)

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適用對象,係以中央政府各機關因公奉派出差之公務員為主,並未包括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或比賽之各級學校學生。惟考量各級學校多有派遣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活動或比賽之情形,為使其有一致遵行之依據,有關各校派遣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比賽或活動旅費之補助,應由各校視財務狀況及實際需要,在不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現職技工、工友各項支給標準原則下比照辦理,至有關各項費用檢據核銷問題,亦比照該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5. 員工出差旅費…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註:差旅費包括國內、外及大陸地區出差之交通費、住宿費等)

6.現教職人員已達本職最高薪點450晉支年功薪資者,因其職務相當簡任職等,故差旅費可比照簡任標準核發。

7. 機關所在地在嘉義,住所地在台中,通勤上下班,如奉派到台中或高雄受訓時其交通費之列支(7. 94年7月版#595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及第13點規定:「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以員工出差係由機關派遣,故出差應由機關所在地作為報支交通費起點。本案住所地(台中)若較機關所在地(嘉義)至出差地(高雄)費用較高時,僅能報支嘉義至高雄間之交通費;至受訓地為台中時,由住所前往為順路,並可節省公帑時,受訓人選擇由住所出發,實際若不發生交通費用,則不再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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