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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香茹 電話:8462860*223 電子信箱:trshiang@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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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111010008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0059787A00_prin、0059787A00_ATTCH (1110100086_ATTACH1.pdf 1110100086_ATTACH2.PDF) |
主旨: |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具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性質的活動,符合COVID-19疫苗接種年齡之參加者,須完成疫苗追加劑(第3劑)措施之補充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59787號函辦理。 |
二、 | 該中心針對本年4月15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157號函示,有關旨揭措施規範對象,補充說明如下: |
(一) | 倘為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接種COVID-19疫苗證明者(即接種疫苗前, 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可持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參與活動。 |
(二) | 「已接種2劑疫苗已滿14天但尚未滿12週者」或「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參加活動。 |
三、 | 該中心另請評估業管活動之傳播風險,界定須要求參與者完整接種疫苗之活動類別、形式、規模,將相關規範、執行方式納入防疫措施、公告或指引,或要求活動主辦單位訂定防疫計畫,以利落實旨揭規範。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花蓮縣波斯頓國際實驗教育機構、花蓮縣鄉村社區大學發展協會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督學室、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本府教育處教育設施科、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