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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黃馨怡 電話:03-8462860分機225 傳真:03-8462776 電子信箱:audrey@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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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1019952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文。 (1110199529_ATTACH1.pdf 1110199529_ATTACH2.pdf 1110199529_ATTACH3.pdf 1110199529_ATTACH4.pdf) |
主旨: |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本(111)年9月29日零時(航班表定抵臺時間)起,調整入境檢疫措施3天居家檢疫及4天自主防疫(3+4)之前3天居家檢疫處所為「1人1室」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0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33136號函(如附件)辦理。 |
二、 | 為持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及兼顧民眾生活需求,該中心經綜合評估,就入境檢疫措施進行旨揭調整,重要摘述如下: |
(一) | 檢疫處所:3天居家檢疫及4天自主防疫得於「符合1人1室條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或「防疫旅宿」進行,「1人1室」係以單獨房間含獨立衛浴設備為原則。 |
1、 | 考量自主防疫期間可能尚處病毒潛伏期,故維持自主防疫期間不可入住一般旅宿。 |
2、 | 再因離島防疫旅宿及醫療資源有限,且自主防疫期間仍具感染風險,離島民眾自國外返臺後,建議於本島完成3天居家檢疫及4天自主防疫為原則,惟如自主防疫期間因親屬身故或重病等社會緊急需求,得返回離島奔喪或探視,並於搭乘交通運具期間全程佩戴口罩及維持社交距離。 |
3、 | 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可於自宅或親友住所/防疫旅宿同住1室進行3天居家檢疫及4天自主防疫,不受1人1室之限制。 |
(二) | 檢測措施: |
1、 | 發放對象及劑數: |
(1) | 於入境時由國際港埠人員向2歲以上(以入境當日年齡為準)入境人員發放4劑家用快篩試劑,同時予以衛教宣導。 |
(2) | 考量家用快篩試劑之適用對象年齡限制,未滿2歲之入境人員居家檢疫及自主防疫期間無需執行快篩檢測,若有出現症狀時比照入境人員就醫方式處理。另如有因故無法執行快篩者,居家檢疫期間可無需執行快篩檢測,惟考量自主防疫期間可能尚處於病毒潛伏期,故其自主防疫期間需必要外出,仍需具2日內快篩檢測陰性結果。 |
(3) | 倘經入境人員反映未領到快篩試劑、試劑內容不完整,或因不小心遺失、操作不當等情況導致無法完成快篩,原則不予補發。 |
2、 | 檢測時機: |
(1) | 入境當天或檢疫第1天(D0/D1)。 |
(2) | 居家檢疫期滿當日(D3)。 |
(3) | 自主防疫期間之必要外出時,需有2日內快篩檢測陰性結果。 |
(4) | 居家檢疫及自主防疫期間有症狀時。 |
3、 | 檢測結果及相關處置: |
(1) | 請依入境人員身分別由民政單位、警政單位外事警察、學校相關人員於進行入境人員入境當日或檢疫第1天之電話關懷作業時,確認其完成快篩後,協助將快篩執行情形登錄至「防疫追蹤系統」之個案追蹤紀錄/追蹤情形/第1天/登錄篩檢結果項下。 |
(2) | 當關懷人員獲知入境人員快篩結果為「陽性」時,請衛教入境人員透過遠距醫療/視訊診療方式,如無法視訊診療可委由親友至診所/負責居家照護之責任院所(含衛生所),由醫師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相關資訊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快篩陽性怎麼辦(https://www.cdc.gov.tw/covid19help.html)項下參閱;如回報快篩結果為「不明」時,請衛教入境人員再次進行快篩檢測。另如為入住集中檢疫所者,則依集中檢疫場所作業辦理。 |
(3) | 至於居家檢疫期滿當日、居家檢疫及自主防疫期間有症狀時、自主防疫期間必要外出時之快篩檢測,由入境人員自主執行,無需追蹤結果。 |
(三) | 國際港埠入境人員檢疫期間執行COVID-19家用抗原快篩作業流程詳如附件。 |
三、 | 居家檢疫措施及入境人員快篩檢測相關問答輯,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COVID-19防疫專區/Q&A/Q45、Q45-1、Q71及Q71-1項下參閱。 |
四、 | 有關境外生之相關檢疫措施,請參酌旨揭檢疫措施評估調整,並依評估結果及業務需求卓處。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本府教育處教育設施科、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