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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邱世平 電話:03-8462860#228 電子信箱:chris781022@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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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3010499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376550000A_1130104994_ATTACH1.pdf) |
主旨: | 檢送教育部研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如附件),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191號函辦理。 |
二、 |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1條規定:「(第1項)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主動迴避陳報事項、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第2項)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依前項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並公告周知。(第3項)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
三、 | 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8條規定:「(第1項)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2項)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3項)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
四、 | 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上開規定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教育部研編旨揭指引提供參考,請學校於113年7月31日前將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併入性平法第21條第2項項規定之「防治規定」訂定。 |
五、 | 另依防治準則第38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8條及第9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旨揭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應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加強宣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