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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楊貴喬 電話:03-8227171#304 傳真:03-8235531 電子信箱:chiao0709@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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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1016037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1110160371_ATTACH1.pdf) |
主旨: | 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8月9日部法一字第1115477460號函及考試院本(111)年8月1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100055001號令辦理。 |
二、 | 前開考試院本(111)年8月1日令已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http://www.mocs.gov.tw/法規動態項下,並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