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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函 |
地址:972花蓮縣秀林鄉秀林村六二號 承辦人:簡仁修 電話:03-8612116#703 傳真:03-8610799 電子信箱:shlin396@nt.shlin.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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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
發文字號: | 秀鄉文字第113002803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花蓮縣政府辦理「113年度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金計畫」相關獎勵辦法之申請表件一案,惠請協助宣傳周知,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3年10月18日府原行字第1130203072號函。 |
二、 | 案內相關內容如下: |
(一) | 本辦法第4條規定之獎勵金額標準如下: |
1、 | 取得甲級技術士者,發給獎金新台幣6萬元。 |
2、 | 取得乙級技術士者,發給獎金新台幣1萬3,000元。 |
3、 | 取得丙級技術士者,發給獎金新台幣6,000元。 |
4、 |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 |
(二) | 另本辦法第6條規範,獎勵金申請人應於技術士證生效日起一年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得比照甲級或乙級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得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承前,請各單位注意前開申請時效,以及單一級技術士證比照申請者,務必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證明文件等相關規範。 |
(三) | 旨揭計畫置於本處官網(首頁-最新消息-本處公告,https://ab.hl.gov.tw/)查詢,如有疑問,請致電本處承辦人周先生(038-233200#110)。 |
三、 | 檢附技術士證照申請相關表件各一份。 |
正本: | 和平村辦公處、崇德村辦公處、富世村辦公處、秀林村辦公處、景美村辦公處、佳民村辦公處、水源村辦公處、銅門村辦公處、文蘭村辦公處、花蓮縣秀林鄉秀林國民小學、花蓮縣秀林鄉富世國民小學、花蓮縣秀林鄉和平國民小學、花蓮縣秀林鄉佳民國民小學、花蓮縣秀林鄉銅門國民小學、花蓮縣秀林鄉水源國民小學、花蓮縣秀林鄉崇德國民小學、花蓮縣秀林鄉三棧國民小學、花蓮縣秀林鄉景美國民小學、花蓮縣秀林鄉文蘭國民小學、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花蓮縣秀林鄉西寶國民小學 |
副本: | 本所文化觀光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