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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游明勳 - 會計 | 2016-06-16 | 點閱數: 908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楊珮穎
傳真:03-8235612
電話:03-8237624
電子信箱:peggy0119@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 府主審字第105010797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附件1。2、附件2。3、附件3。

 

主旨: 本府各機關(基金)及各鄉鎮市公所之原始憑證,如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者,其留存明細表及審核結果紀錄相關事宜,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民國105年6月7日審花縣一字第1050001788號函辦理。
二、 依「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各機關之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者,應建立控管及審核機制,並作成審核結果紀錄。自105年度起,倘有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者,請於每年6月底將前1年度審核結果紀錄(詳附件1至3)函送花蓮縣審計室。

 

正本: 花蓮縣議會、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花蓮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府各處
副本: 本府主計處歲計科、本府主計處帳務科、本府主計處會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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