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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楊珮穎 傳真:03-8235612 電話:03-8237624 電子信箱:peggy0119@nt.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
發文字號: | 府主審字第105011697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有關本府各機關(基金)及各鄉鎮市公所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者,其留存明細表及審核結果紀錄相關事宜,補充規定如說明二,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民國105年6月21日審花縣一字第1050001942號函辦理暨本府105年6月13日府主審字第1050107977號函已諒達。 |
二、 | 茲因部分機關反映,新制推動初期有應變不及情形,為減輕各機關作業負荷,爰補充規定如下: |
(一) | 有關「(機關名稱)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審核情形總表」(前函附件1)、「(基金名稱)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審核情形總表」(前函附件2)等2式表件,自民國106年度起實施(民國106年度開始,於每年6月底前檢送前一年度之資料)。 |
(二) | 有關民國104年度「(機關或基金名稱)民國00年度查核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紀錄」(前函附件3),民國105年度得以既有相關查核紀錄或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查核之報告檢送;如無則免檢送,並自民國106年度起依新制辦理。 |
正本: | 花蓮縣議會、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花蓮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本府各處 |
副本: | 本府主計處歲計科、本府主計處帳務科、本府主計處會計科、本府主計處審核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