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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劉彥秀 電話:03-8224526#304 傳真:03-8235531 電子信箱:lyssiou@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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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8021181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銓敘部部法二字1084852867號令 (1080211816_ATTACH1.pdf) |
主旨: | 檢送銓敘部108年9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84852867號令影本1份,銓敘部106年12月6日部法二字第1064288339號電子郵件及歷次函釋與該令釋未合部分,自108年9月12日起均停止適用,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9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84852867號令辦理。 |
二、 | 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因救濟程序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決定撤銷並由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者,懲處權行使期間自原懲處經保訓會決定撤銷確定之日重新起算。但上開案件部分撤銷原因係原懲處事由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者,該等懲處事由不重行起算懲處權行使期間。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府各處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