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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佑霖 傳真:03-8235612 電話:03-8233817 電子信箱:johnmychen@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
發文字號: | 府主會字第105011814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修正對照表。 |
主旨: | 有關修正本府補助、委辦計畫經費結報及原始憑證留存方式之實施範圍,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104年11月16日審花縣一字第1040003519號函及審計法第36條修正及第44條刪除辦理。 |
二、 | 旨揭前經104年12月21日府主審字第1040238356號函自本(105)年實施至今,考量簡化作業流程執行成效,經檢討後修正實施範圍如下,並自105年7月1日開始實施:(一)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含體育場、家庭教育中心) 、所轄各鄉鎮市公所、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二)核定(含合併)計畫經費100萬元以下之本縣各公立 學校。(三)核定補助金額50萬元以下或補助金額占總計畫經費 半數以下,且成果報告及經費結報表等結案文件經 業務單位審核與原核定案相符之民間團體及私立學 校。 |
三、 | 檢附實施範圍修正對照表。 |
正本: |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各處 |
副本: | 本府主計處歲計科、本府主計處會計科、本府主計處帳務科、本府主計處審核科 |